. 报怨以直乃公心
2.64 报怨以直乃公心
圣人言“以直报怨”①,最是中道,可以通行。大抵以怨报怨,固不足道;而士大夫欲邀长厚之名者,或因宿仇纵奸邪而不治,皆矫饰不近人情。圣人之所谓“直”者,其人贤,不以仇而废之;其人不肖,不以仇而庇之。是非去取,各当其实。以此报怨,必不至递相酬复,无已时也。
圣人说:“用正直之道对待跟自己有怨恨的人。”这是最合乎中道的做法,可以通行天下。大致来说,用怨恨来对待怨恨,固然不足为道,但是士大夫想要获取恭谨宽厚之名声的,或许会积蓄仇怨而不揭发、纵容奸邪之人而不惩治,这都是矫饰虚伪、不近人情的做法。圣人所说的“直”,是指那人贤能,就不因仇怨而不举荐他;那人不肖,也不因仇怨而庇护他。是与非、去与取,各各合乎实情。以这样的方式来对待怨恨,必定不至于无休止地转相报复。以直报怨:孔子之言,语出《论语·宪问》:“或曰:‘以德报怨,何如?’子曰:‘何以报德?以直报怨,以德报德。’”指用正直之道对待跟自己有怨恨的人。
本章发挥孔子“以直报怨”的名言,以之为可以普遍通行的中道。孔子不赞成“以德报怨”的回报方式,这样就无法有分别地回应德和怨了;当然孔子也不会赞同“以怨报怨”,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;孔子是追求“以直报怨,以德报德”,这样德和怨就能各自得到应有的回应。作者解释了“直”的内涵,并特别点出一种不良现象:有的士大夫为了博得宽厚的好名声,最终纵容邪恶。这其实是虚伪的表现,不足为道。
2.65 讼不可长
居乡,不得已而后与人争,又大不得已而后与人讼。彼稍服其不然则已之,不必费用财物,交结胥吏,求以快意,穷治其仇。至于争讼财产,本无理而强求得理,官吏贪谬,或可如志,宁不有愧于神明?仇者不伏,更相诉讼,所费财物,十数倍于其所直。况遇贤明有司,安得以无理为有理耶?大抵人之所讼,互有短长,各言其长而掩其短,有司不明,则牵连不决,或决而不尽其情。胥吏得以受赇而弄法,蔽者之所以破家也。
居住在乡里,只有不得已之时才跟人相争,非常不得已之时才跟人诉讼。对方稍稍认清自家的不对,就停止争讼,不必耗费财物,贿赂小官,以求爽快,彻底查办别人的罪责。至于争讼财产,自己本来没道理却强求有道理,官吏贪婪,或许可以得志,但这样难道不会觉得有愧于神明吗?仇家不服气,转相诉讼,以致所耗费的财物,比所争的财产都要多十几倍。何况遇到贤明的官员,怎能容你没道理却强求有道理呢?大致来说,人们的诉讼互相都有有道理和理亏之处,各自只说有道理之处而掩盖自己理亏之处,官员没弄清楚,就牵连不断没有个了结,或者虽然了结却不尽合实情。于是小官吏得以从中受贿、舞文弄法,头脑糊涂的人就是由此而破家荡产的。
本章可与 2.32 章对照来读。那里讲到责骂人、诉讼人要适可而止,不可过分纠缠不休。本章也讲到诉讼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,不可长久不决,并给出更详细的分析。
2.66 暴吏害民必天诛
官有贪暴,吏有横刻,贤豪之人不忍乡曲众被其恶,故出力而讼之。然贪暴之官,必有所恃,或以其有亲党在要路,或以其为州郡所深喜,故常难动摇。横刻之吏,亦有所恃,或以其为见任官之所喜,或以其结州曹吏之有素,故常无忌惮。及至人户有所诉,则官求势要之书以请托①,吏以官库之钱而行赂,毁去簿历,改易案牍。人户虽健讼,亦未便轻胜。兼论诉官吏之人,又只欲劫持官府,使之独畏己,初无为众除害之心。常见论诉州县官吏之人,恃为官史所畏,拖延税赋不纳。人户有折变②,己独不受折变;人户有科敷③,己独不伏科敷。睨立庭下,抗对长官;端坐司房,骂辱胥辈;冒占官产,不肯输租;欺凌善弱,强欲断治;请托公事,必欲以曲为直;或与胥吏通同为奸,把持官员,使之听其所为,以残害乡民。如此之官吏,如此之奸民,假以岁月,纵免人祸,必自为天所诛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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